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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予赔付“间接损失”

2012-06-19

  王某驾驶车辆与陈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某全责。经法院调解,王某赔偿陈某营运损失和误工费5千元。此后,王某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误工费、营运损失,应与车辆修理费一样都由保险公司支付,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王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但是,法院却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的间接损失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最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的营运损失与误工费均属于交强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三项 “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者车受损,从受损到修复期间,受害人不能继续运输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所解释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事故过程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此外,受害人停业、生产及通讯、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和不能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利益的损失;受害人的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以及只要是属于受害人的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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