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保险监管单位下发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对销售误导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八)其他欺骗行为。
从分类上看,监管将“欺骗”作为销售误导的首要分类,列举的都是消费者无法轻易了解真实信息的环节,也是在投保时防不胜防,只能凭借代理人的遵纪守法来保障自身利益的问题。
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三)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八)其他重要情况。
从分类上看,此部分是消费者通过阅读保险合同有可能规避的问题。但考虑到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有准确解读保险合同的能力,监管单位要求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对以上重点部分进行清晰解释,否则将视为隐瞒,以销售误导论处。
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
(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二)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从分类上看,此部分是大多是消费者通过保险合同可以较容易了解,但可能被违规销售人员误导后盲信合同以外的“潜规则”的部分。
4.对于消费者来讲,投保保险合同时,为避免销售误导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如果对保险合同内容不能清楚理解,可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要求解读;
(二)郑重对待保险销售“双录”,认真接听保险公司电话回访;
(三)切勿听信保险公司无法在保险合同上明确的“潜规则”。
5.对于保险代理人来讲,展业时,为避免销售误导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守职业道德,不欺骗、不误导;
(二)销售时注意解释全面,避免被监管认定为“隐瞒”合同重点事项;
(三)不将各类“潜规则”作为展业手段,否则即使真的是公司违规设置了某些“潜规则”,也会被认定为销售误导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