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机动车出境保险实际特点和需求,又有所创新,在条款体例方面,保留原有“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四大主险,精简附加险条款种类,保留“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在条款内容方面根据出境情景,特别明确了解出险地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法律适用、保险期间问题以及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条款。
一、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出境车辆的行驶区域和它的特殊性跟既定性,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在境外约定的区域内”,并“在保险单中标明”,有效集中保险资源,精准服务出境车辆的个性化需求。
二、是法律适用合理。考虑到车辆出境后周边国家法律环境复杂多样,为尊重当地法律规定、便于被保险人理解并履行保险合同,条款在责任免除与赔偿处理中均以“事故发生地”法律或相关标准作为是否赔偿及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
三、保险期间设定灵活。车辆出境在时间上是会呈现碎片化和间隔式,为了满足各类型的车辆要对不同保险期间的需求,特别是需要大量营业的货车“点对点”“仓对仓”式的营运模式,条款对于保险期间的约定还是相对灵活,规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最后结语:这次的详解机动车出境保险之条款不仅填补了行业出境机动车保险产品的空白,也成为车险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