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孕产妇的专项保障 |
医疗意外导致身故
被保险人因引产或分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发生医疗意外,并因该医疗意外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中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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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被保险人因引产或分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发生保险单所列的残疾,并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保险人按该保险单中该残疾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 |
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 ||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 ||
膀胱全切除 | ||
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
重度尿崩症 | ||
永久性膀胱造瘘 | ||
子宫切除 | ||
双侧输卵管切除 | ||
一侧卵巢切除 | ||
膀胱部分切除 | ||
一侧输卵管切除 | ||
子宫部分切除 | ||
消化道修补 | ||
输尿管、膀胱修补 | ||
并发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因引产或分娩发生医疗意外并因该医疗意外在特定期间内造成保险单中所列并发症的,保险人按该并发症的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医疗意外造成两项(含)以上并发症的,保险人给付各项并发症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并发症保险金额。A\B\C方案限额分别为7.5万、3.8万、1.75万 |
多脏器功能衰竭 | |
肝功能衰竭 | ||
产后发生需要抢救性治疗的羊水栓塞、肺栓塞 | ||
产后发生当日输血量大于等于800cc的大出血 | ||
并发症总给付限额 | ||
连带被保险人新生儿或胎儿的专项保障 |
医疗意外导致身故 |
足月分娩新生儿身故(妊娠满37周至不满42周分娩的新生儿)
在保险期间内,足月新生儿(妊娠满37周至不满42周分娩的新生儿)因被保险人分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发生医疗意外,并在特定期间内因该医疗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妊娠满28周的胎儿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满28周的胎儿因被保险人分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发生医疗意外,并在特定期间内因该医疗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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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或过期产儿身故(妊娠满28周至不满37周分娩的新生儿,妊娠满42周及其以后分娩的新生儿)
在保险期间内,早产儿(妊娠满28周至不满37周分娩的新生儿)、过期产儿(妊娠满42周及其以后分娩的新生儿)因被保险人分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发生医疗意外,并在特定期间内因该医疗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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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因被保险人分娩发生医疗意外,并因该医疗意外在特定期间内造成保险单所列并发症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该并发症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连带被保险人为两个或以上的,每名连带被保险人的并发症保险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连带被保险人并发症保险金额除以连带被保险人人数。同一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医疗意外导致两项(含)以上的并发症时,保险人给付各项并发症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不超过该连带被保险人并发症保险金额。A\B\C方案限额分别为1.2万、0.7万、0.35万 |
新生儿重度窒息需要住院治疗 | |
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损伤需要治疗 | ||
新生儿骨折 | ||
并发症总给付限额 |
*注: 条款详情请查看《保险条款》;投保前还请查看相关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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