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全保”可以理解为“全赔”吗
[ 摘要 ] 车险的“全保”可以理解为“全赔”吗?也许阅读下面的示例您也许就知道了。
郭某投保车险车险,自身理解为“全保”。某天,所投保车辆与三者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以及标的损坏。交警因“两车超载且未在路口确保安全”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支付后,死亡三者剩余损失约30万、标的车损约20万,保险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而增加三者险项下10%的绝对免赔率,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按照车损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为责任免除范畴而拒赔标的车损保险金。
在这起案例中,郭某有一点不太明白:为什么自己的车险“全保”,但最后却没有“全赔”呢?其实这方面主要原因在于:即使投保了车险的所有险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按“保险合同”赔付,也需要扣除“绝对免赔额(率)”,同样,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赔偿。如果身为车主的你,对这方面知识同样不太理解,接下来就看看详细解析吧!
为什么说“全保”并不等于“全赔”?
在说这个话题之前,我们首先得了解一下所谓“全保”的概念。其实全险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它是“保险全买上了,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可以赔偿”的意思。其实,在保险术语中根本不存在这个词语。
因为,即便是车主投保了全部的车险和附加险(共计15款),也不能说是“全保”,因为还有车险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很多种情况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如果交通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之内,按照合同就不能予以赔付。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正确理解“全保”的概念,可以说,并没有真正的“全保”存在,只是有的消费者购买的险种相对更为全面,提供的保障更多而已。
为什么要重视除外责任?
为什么车主要重视车险的除外责任?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郭某的车辆因为超载,这一情况属于车损险的除外责任范畴,而未能得到车损的相应保险金赔付。车主郭某如果事先不了解保险合同中的这些除外责任条款,就难免对这样的理赔结果不理解,进而可能产生理赔纠纷。
因此,需要再次和大家强调,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赔偿方式、施救费用等。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规定,必须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特别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这对保障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也是避免车险理赔纠纷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