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面上又陆续出现了好多新型保险产品,对于关注保险的消费者来说,“相互保险”可能已经不是特别陌生的词语了。那么,是否有人了解过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值得信赖吗?别急,今天来一点点为大家讲清有关它的知识。
“相互保险”从概念上说,是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相互保险在国内属于一种创新型保险形式,但从国际范围上说,它是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发展历史悠久且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探索出成熟的模式,目前仍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近些年,监管部门从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再到首批几家试点名单,都显示了对这一创新保险形式的积极探索。
另一方面,我国之所以积极发展相互保险,是因为这一形式和传统保险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补短板、填空白”,可以说,相互保险可以促进股份制保险更加注重长期利益,股份制保险则带动相互保险更加注重提高经营效率。
相互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以下三个独特优势:
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
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
三是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就目前而言,传统保险属于一种严谨的金融产品,有产品精算体系、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都明确列在了合同中,受保险法的保护。而“相互保险”虽然目前在积极推进,但在我国仍属于创新产品,因此也意味着需要一定的时间去不断完善,消费者也需要持续关注。消费者需要根据自己对保障的需求、经济状况等各个因素综合考虑上述产品的利害与风险,平衡自己的家庭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