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业界逐渐形成了一些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这些条款可以说和每一位消费者都息息相关。
1.宽限期条款
所谓宽限期是指,缴费年限是2年以上的保单,到了保险费缴费日,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时缴纳保费,自缴费日之后的一定时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缴纳保险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所欠缴的保险费。宽限期一般为60日,具体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而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寿险等长期险都是有宽限期的。消费者在签投保单时,要注意看清保费逾期未交的选择是自动垫付还是中止,要想获得宽限期,需要选择“自动垫付”。
2.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被加入保险条款中,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
主要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用投保时投保人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不仅使保险理赔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而且督促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承保环节的管控,有效遏制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销售误导现象,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不可抗辩条款虽然主要是约束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我们都知道,这一条款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骗保”,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保险公司则可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3.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年龄不真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是年龄不真实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或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人寿保险对风险估计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4.自杀&战争免责条款
自杀免责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复效后二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受益人。
战争免责条款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为战争或军事行为造成的人员大量死亡远远超过正常死亡率,所以一般保险公司常常在保单上规定战争或军事行为系除外责任。
除了上述常见条款外,人身险合同中还有其他条款,比如复效条款、保单贷款条款等,消费者在投保时最好都要大概弄清楚其具体含义,有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咨询,弄懂为止。